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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 2018-12-23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提高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, 增强基金会资助透明度,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,保护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,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,根据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和《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信息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、方式和责任。

第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规定, 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(以下简称“统一信息平台”),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:

(一)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规定的基本信息;

(二)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;

(三)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情况;

(四)慈善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;

(五)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、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、关联交易等情况;

(六)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第四条 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,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:

(一)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;

(二)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构成员信息;

(三)发起人、主要捐赠人、管理人员、被投资方以及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、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(以下简称“重要关联方”);

(四)本基金会的联系人、联系方式,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、官方微博、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;

(五)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、项目管理制度、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。

第五条 设立慈善项目时,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;慈善项目结束的,公开有关情况。项目实施周期跨年的, 于每年年底公布项目进度及费用支出情况。

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 30 日内,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:

(一)重大资产变动;

(二)重大投资;

(三)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。

重大资产变动、重大投资、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按规定在本基金会章程中规定。

第七条 本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,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:

(一)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;

(二)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;

(三)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;

(四)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;

(五)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;

(六)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。

第八条 本基金会依托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,按相关格式要求发布基金会应当发布的各项信息。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,将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,有独立信息条目的,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。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,本基金会在变更后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。

第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,将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、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。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,本基金会将向社会公开。

第十条 本基金会在开展资助工作时,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、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,并在协议中明确。

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,要向志愿者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,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。

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对外公布有关机关登记、核准、备案的事项时,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。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,与本基金会在统一信息平台与本基金会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一致。

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机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、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,不予公开。

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网站(www.cusef.org.cn)公开本基金会各类信息。

第二章 附 则

第十 本办法由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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